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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不良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一)
        時間 : 2023-01-04 16:37:00
        1. 關于認真做好清產核資中不良資產處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國資產發[1996] 41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6年12月2日發布)

        一是明確清產核資機構在對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組織進行清理后,可將已承接的企業呆(壞)賬債權的委托追索,清理出兩年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有回收價值的應報廢、待報廢等固定資產,或有回收價值的超儲積壓或過期商品和材料等實物資產的處置可委托給中介結構;

        二是中介機構需具備從事產權轉讓中介服務機構的相應場所、資金和設施,擁有10名以上的財會、金融、法律和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具備健全的機構組織章程和操作規則,國資監管部門能對其進行有效監管。

        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國務院令第297號 國務院2000年11月10日發布)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性質、職能、業務范圍等作出規定?!稐l例》的頒布標志著資產管理公司這一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初步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因其富有成效的工作而逐漸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 關于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01]7號 財政部、國家計委2001年2月15日發布)

        各地區及有關部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辦理資產過戶、登記、抵押等事項過程中,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證照工本費外,對于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企業注冊登記費、機動車輛檢測費和過戶費等免予收取。

        4. 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
        (銀辦函[2001]648號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01年7月30日發布)

        商業銀行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及其他權利一般原則上是可以轉讓的,但由于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金融債權的轉讓在受讓對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放貸收息(含罰息)是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利。因此,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

        5. 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核銷和處置不良資產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12月30日發布)

        一是準許中國光大銀行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用為原中國投資銀行不良資產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核銷原中國投資銀行的呆賬和處置原中國投資銀行的不良資產;

        二是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凡符合稅收規定呆賬損失條件的,經其總行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準予按實際損失額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是從2002年4季度起,光大銀行所屬各分支機構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統一由其總行匯總繳納。

        6. 關于農村信用社使用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會計核算的通知
        (銀監辦通[2003]83號)

        銀監會2003年11月12日,就農村信用社接受專項票據(置換不良貸款和歷年掛賬虧損,農村信用社在與人民銀行簽訂委托處置不良貸款協議后,將已置換的不良貸款列表外科目)的核算方式,針對農村信用社到期兌付〈或人民銀行選擇提前贖回〉專項票據,農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銀行按年或到期兌付時支付的專項票據的利息收入。

        針對未能達到規定的置換條件,人民銀行收回專項票據時,農村信用社應將已置換的不良貸款和歷年掛賬虧損重新納入表內科目核算方式;委托期間農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銀行收回已置換的不良貸款的核算方式。

        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的通知
        (銀監發[2004]7號 銀監會2004年2月18日發布)

        一是建立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制度,加強監測與考核,將不良資產按信貸資產、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分類,不良貸款實行按月分析和監測并形成分析報告,不良資產整體情況形成按季分析和考核并形成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

        二是改革內部監管崗位設置,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總行設立駐派監管小組,設立信貸資產監管崗(承擔信貸、表外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監管意見),非信貸資產監管崗(承擔非信貸資產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有關風險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分析等)綜合監管崗(負責對所駐派銀行的信貸資產、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的監管情況進行匯總,評價銀行整體風險狀況)。

        8.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財金[2004]40號 財政部2004年4月28日發布)

        一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的范圍是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二是AMC開展投資業務,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具有完善產權、完善處理手段,從而提升資產處置回收價值的作用;預計追加投資后的資產處置現金回收大于直接處置的現金回收和追加投資之和;政策性收購不良資產的投資期限不得超過資產處置目標責任的最后期限,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的投資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三是AMC開展商業化收購業務,需滿足如下要求:公司應根據市場原則購買出讓方的資產,并對所收購的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最終實現現金回收的業務;公司應針對商業化收購業務中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控制措施;公司商業化收購的范圍是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公司商業化收購資產的資金來源為資本金和其他合法融資方式取得的資金。

        9.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財金〔2004〕40號 財政部2004年4月28日發布)

        AMC開展的委托代理業務,主要包括: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委托的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業務;其他金融機構及企業委托的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業務;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委托代理業務。

        10.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 銀監會2005年11月7日發布)

        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規定

        11.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
        (銀監發[2005]72號 銀監會、財政部2005年11月18日發布)

        細化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置過程中,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活動的操作要求

        12. 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中資產評估工作的通知
        (財企[2005]89號 財政部、銀監會2005年6月15日發布)

        一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要加強制度建設和內部控制建設,強化不良資產處置中資產評估和評估報告使用環節的管理,發揮評估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作用;

        二是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不良資產處置業務中,要嚴格依法執業,按照有關評估準則和規范的要求,依法客觀獨立執業;

        三是監管機構應加強不良資產收處管理中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

        1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通〔2005〕23號 銀監會2005年6月23日發布)

        一是加強對不良資產接收的組織領導和協同,加強內部和各項制度建設;

        二是做好買方盡職調查,對不良資產的狀況、權屬、前景進行評價分析,對相關權益和價值進行評估;

        三是按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程序完成收購和處置;

        四是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和商業化原則開展業務,不得放棄法定權利,損害國家利益;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嚴格的不良資產接收問責制度;

        六是嚴格監督全面審查。

        14. 國務院國資委紀委、監察部駐國務院國資委監察局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不良資產管理效能監察的通知
        (國資紀發[2006]2號 國務院國資委紀委、監察部駐國務院國資委監察局2006年2月5日發布)

        對存在不良資產的央企進行不良資產管理效能監察,具體監督不良資產管理職責是否落實,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資產處置工作是否規范,過錯責任是否追究,確保能夠形成合力,總結提高。

        15. 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23號 銀監會2008年2月4日發布)

        要求銀行根據自身業務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況循序漸進發展證券化業務。強調資產質量、真實出售、風險管控,防范道德風險與法律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6.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財金[2008]85號 財政部、銀監會2008年7月9日發布)

        一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前必須經過內部審核機構通過,但經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的除外。若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內部審批通過(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債權資產無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備案手續,但若以債轉股、出售股權或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的,除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其余應進行外部機構獨立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需進行有關部門備案,其余的進行內部備案。

        17.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
        (財金[2008]87號 財政部、銀監會2008年7月11日發布)

        主要針對資產公司在收購債券類、股權類、實物類、其他權益類不良資產及依法享有處置權的其他資產時,進行公告的內容、方式、時間、檔案管理,可以不進行公告的資產類型等進行規定。

        18. 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
        (銀監辦發[2009]24號 銀監會2009年2月5日發布)

        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轉讓具體的貸款債權,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

        19.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7月26日發布)

        (部分失效)對企業重組的定義、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跨境重組稅收管理進行重新梳理。該辦法發布時企業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如適用特殊稅務處理,但未準備相關資料的,應補備相關資料。發布后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該辦法處理。

        20.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0]102號 銀監會2010年12月3日發布)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真實性原則,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三是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轉讓具體的貸款債權,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

        21. 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
        (銀監發〔2011〕14 號 銀監會2011年2月9日發布)

        嚴禁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2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并表監管指引(試行)
        (銀監發〔2011〕20號 銀監會2011年3月8日發布)

        在并表基礎上對資產公司集團風險狀況進行量化評價,規定資產公司并表監管采用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

        一是定性監管主要是針對集團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評價。

        二是定量監管主要是針對集團的資本充足性和杠桿率管理,以及大額風險、流動性風險、重大內部交易等狀況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分析,進而在并表的基礎上對集團的風險狀況進行量化的評價。

        23. 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2]6號 財政部、銀監會2012年1月18日發布)

        一是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上述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二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參與本?。▍^、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10戶/項以上),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24. 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2]127號 銀監會2012年5月17日發布)

        在國際金融危機以后重啟資產證券化試點,并就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機構準入、風險自留、信用評級、資本計提、會計處理、信息披露等內容提出要求。

        25. 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3〕107號 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發布)

        商業銀行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

        26. 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13]45號 銀監會2013年11月28日發布)

        一是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可設立AMC的資質條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適宜于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是對于被授權“參與本區域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公司”的有兩點要求:經營資質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資質信用良好,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27. 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1號 央行,銀監會2013年12月31日發布)

        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保留5%以上的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風險自留的具體方式。

        28.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銀發[2014]127號 銀監會2014年4月24日發布)

        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9. 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33號 銀監會2014年6月20日發布)

        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計劃的規模。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

        30.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
        (銀監發〔2014〕41號 銀監會等五部委2014年8月14日發布)

        明確對 AMC 綜合經營的規范和指引,對公司治理,風險管控,內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實體管理,資本充足性管理,財務穩健性管理,信息資源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要求。

        轉載自:律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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